(1) 無縫鋼管在進行檢驗時,如遇到下列情況之一,則應進行校驗性的檢查。
① 證明書與到貨無縫鋼管的爐號或鋼號不相符;
② 鋼管或標牌上沒有鋼號、爐號標識;
③ 證明書上的化學成分或力學性能不全時,要對所缺項目補做試驗。
(2) 無縫鋼管校驗性檢查的規定。
① 全部無縫鋼管應逐根測量管子的外徑、壁厚和長度,其尺寸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;
② 全部無縫鋼管應逐根編號并檢查其硬度;
③ 從每批無縫鋼管中取硬度高和低的各一根,每根制備5個試樣,其中,拉力試驗兩個,沖擊試驗兩個,壓扁或冷彎試驗一個,試驗方法和評定標準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。
④ 從作力學性能試驗的無縫鋼管或試件上取樣進行化學分析。
無制造廠家的無損檢測合格證明時,應逐根進行無損檢測檢查;雖有制造廠的無損檢測合格證明,但經外觀檢查發現有缺陷時,應抽查10%進行檢測。如仍有不合格者,則應逐根進行檢查。